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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董事的管理教训
发布日期:2024-11-30 作者:史爱苹

独立董事制度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其产生与美国当时的社会背景有关。当时,美国部分上市公司董事会严重失职,管理层贪污行贿、侵害公司利益的事件频发。美国采用“一元制”的公司治理模式,即股东大会下仅设董事会对公司进行治理,未设监事会予以监督,在此情况下,董事会往往由内部管理层掌控。由于缺乏外部监督,加上美国上市公司股权较为分散,股东大会召开难度较大、周期较长,董事会的权力制约成为问题,代理人成本一直居高不下。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创设了独立董事制度,聘请与大股东和管理层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外部董事参与公司治理,意在改善董事会的人员构成,消除“内部人控制”的影响,实现监督董事会的目的,从而更好地保障公司的经营管理秩序和各股东的权益。

然而,世通案和安然案的爆发致使美国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改革。在世通案中,号称“独立”的12名外部董事总共支付了2450万美元的赔偿金。在安然案中,外部董事总共支付了1300万美元的赔偿金,此外,安然公司的外部董事还因未能对员工期权计划进行适当的审查而向美国劳工部支付了150万美元。

安然公司在2000年《财富》世界500强排名第16位,当时是美国最大的天然气采购商及出售商。2011年11月,安然公司承认自1997年以来虚报盈利近5.86亿美元。其17名董事会成员中,除董事会主席和首席执行官外,其余15名董事均为外部董事,也就是美国所谓的独立董事。尽管有独立董事会,但也无法阻止安然公司财务造假,这些外部董事自1997年以来从未发过声。甚至其中一些外部董事还被查出和安然公司有很深的经济渊源,不仅持有公司股票,还与公司签订了各种服务合同。根据处罚规定,安然公司被罚款5亿美元、破产退市;其CEO被罚款4500万美元,判刑24年;创始人已故,追罚1200万美元;投资者集体诉讼获71.4亿美元和解赔偿金,其中包括独立董事支付的1300万美元。

美国学者总结出,在以下情况下,外部董事才可能需要承担自负的财产责任:一是公司的问题足够严重以至于公司破产;二是会计丑闻足够明显,而且董事会的监督失职现象极为严重;三是该外部董事足够富有,以至于值得追诉。

无独有偶。国内,在康美药业案件之前,外部董事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承担责任的案件并不多,主要原因是大部分虚假陈述案件中,外部董事并未被起诉。在已有的民事案件中,法院通常会参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外部董事的过错进行判断,但同样也会考虑外部董事任职条件的限制。

康美药业案件共涉5名外部董事,其中3名承担约2.46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2名承担约1.23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这5名外部董事中,有4人为大学教授,每年在康美药业担任独立董事所获的酬劳约十多万元。在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件中,均被判承担上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具体情况是:上市公司康美药业在2016年至2018年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其间外聘审计机构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外部董事在这期间历次董事会上均未对相关定期报告提出异议,并且签字同意。其辩词称,一是已经认真履职,但是客观上未能识别和发现财务报表中的问题;二是对于违法行为事前、事后均不知情,未参与,未获益;三是信任外聘审计机构出具的“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但法院判决康美药业公司及主要责任人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另外,外部董事5人分别承担5%〜20%的连带赔偿责任。

国际国内这两起案件给了外部董事以下启示:第一,外部董事占多数,无疑增强了外部董事的话语权,外部董事认真、忠实、勤勉履职至关重要。比如,通过查询公司外部董事述职报告发现,2016年至2018年三年间,康美药业公司一共召开了39次董事会会议,而外部董事现场出席会议仅10次,其余是以通信表决方式形成决议。公开信息显示,这5名外部董事几乎只在公司审议定期报告时才“现身”,其余时间基本无暇顾及公司董事会事务。

第二,外部董事的中立性和专业性要用在刀刃上。比如康美药业案件中,从三年的述职报告中可以看出5位外部董事未对公司开展过任何形式的调研或检查,更谈不上用他们的专业性来发现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外部董事进出通道要畅通,健全处罚机制。一方面,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外部董事客观上具有兼职性,只在名义上拥有与公司内部董事同等的权利,实际上仍受制于内部董事。若对外部董事课以较重的责任,在所获收益及履职环境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外部董事所承担的风险与收入严重不匹配。在此情况下,外部董事可能会选择辞职,也有可能出现大量投反对票或拒绝签字的情形,这将导致上市公司的治理出现另一个极端。另一方面,外部董事履职不力,需要通过考核机制让其退出外部董事队伍。因此,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才是解决外部董事担责问题的最终方法。

作者为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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