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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把握四种关系 推动“双碳”目标实现
发布日期:2021-08-13 来源:现代国企研究

我国已明确提出2030年前达到碳达峰、2060年实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在切实推进“双碳”目标实现过程中,应正确把握整体与局部、发展与减排、短期与中长期、国际与国内四种关系,制定系统性顶层设计政策,制定激励约束性财税金融政策,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减污降碳,推进国际规则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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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我国明确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2021年3月,我国进一步指出要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切实推进“双碳”目标如期实现。目前我国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阶段中后期,从碳达峰到碳中和只有30年的过渡期。因此,实现双碳目标必须坚持系统观念,把握好整体与局部、发展与减排、短期与中长期、国际与国内这四种关系,采用法律、财政、金融、产业等综合措施,推动实现中国特色减碳之路。

把握好整体与局部关系,制定系统性顶层设计政策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变革,将对我国经济、能源、技术、政策体系带来深刻影响和挑战。这既要发挥我国制度优势,全国一盘棋通盘考量;又要发挥各方首创精神,调动各方积极性主动性。为此,实现双碳目标应把握好整体与局部关系,制定碳达峰碳中和顶层设计政策文件,强化中央的政策制定、指导和监督作用,压实各方主体责任,统筹地区、行业间协同发展,避免不同行动方案的冲突,促进技术进步、商业模式创新、政策扶持保障所作用方向的一致性,发挥政策叠加的最强正向效果。

从国际上看,欧盟及其主要成员国通常以法案(法令)、战略规划或行动计划等方式,推动各方对碳中和目标达成共识,进而实现相应目标。欧盟委员会2021年公布《欧洲气候法》草案,明确2050年实现碳中和欧洲愿景,从法律层面设定目标及努力方向,建立法律框架帮助各国实现碳中和目标。德国进入21世纪出台了一系列国家长期减排战略、规划和行动计划,随后通过《联邦气候立法》《可再生能源优先法》等系列法规,2019年又发布《气候保护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德国中长期减排目标,到2030年实现温室气体排放量较1990年至少减少55%。

双碳目标顶层制度设计应重点设定碳排放总量和结构安排。设定网格化的碳排放总额安排,根据2060碳中和目标使配额逐年分解落实,督促各部门各行业形成较为明晰的减排规划。根据各地发展程度和自然条件,制定差别化的区域降碳策略。老工业基地和资源型城市要大力推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发达省市要严格控制化石能源消费,争取率先实现碳达峰,中西部地区要突出绿色能源的生产和输出优势。各类型区域要根据规划和自愿相结合,建立相应的示范城市试点。

把握好发展与减排关系,制定激励约束性财税金融政策

实现双碳目标与在局部地区、具体行业发展可能存在一定矛盾,但从长期来看和高质量发展目标高度一致。通过降碳减排有利于形成倒逼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此,实现双碳目标应把握好发展与减排的关系,立足我国的能源体系特点和产业结构特点,立足我国超大规模经济体的市场优势、全面制造业优势和梯度发展优势,科学制定财政金融政策,在加速经济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转型过程中,保持经济增长的动力和活力。

国际上许多发达国家运用综合政策工具,形成碳资源配置的激励约束机制。例如,世界银行统计,截至2020年,全球共有61项已实施或正在规划中的碳定价机制,包括31个碳排放交易体系和30个碳税计划,覆盖46个国家和32个次国际级司法管辖区。又如,欧盟将气候行动所需资金纳入到长期预算,通过财政政策推进碳中和目标实现。据评估,2014至2020财年应对气候变化支出占比近20%,该比重在2021至2027财年将提高至25%以上。欧盟还出台现代化基金、创新基金、公正转型机制、绿色公共采购等财政支出计划,在2013至2019财年将约78%的碳排放拍卖收入用于减缓和适应气候项目。

双碳目标实现应完善财税、价格、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发挥政府和市场“两只手”积极作用,促进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一是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体系,建立有效的双碳目标定额标准体系,加大对清洁低碳能源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绿色财政体系,持续提高绿色支出比重,并对相应资金进行追踪和核算,开展评价试点。二是完善碳定价机制。加快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在全国碳交易市场运行的基础上,重启国家核证自愿减排(CCER)机制,引入碳税试点,扩大碳定价覆盖范围,逐步形成稳定一致的价格机制,有效提升碳市场运行,引导微观主体决策纳入气候考量。强化监测核查和违规处罚机制。三是完善绿色金融体系,推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绿色信托等金融产品创新,引导ESG理念,满足低碳、零碳项目的融资需求,强化绿色信息披露标准和要求。四是通过生产补贴和消费补贴、国家基金引导、公共部门采购,提高低碳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促进降碳减排。

把握好短期与中长期关系,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减污降碳

为了实现双碳目标和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需要实事求是地确定双碳目标的合理水平,着眼于中长期双碳目标可持续性,循序渐进,久久为功,另一方面也要在短期内营造必要的压力环境,有针对性地采取管用见效的调控措施。为此,实现双碳目标应把握好短期与中长期关系,通过制定产业结构调整计划、产业扶持计划、产业投融资机制、项目审批等方式,短期实施重点行业领域减污降碳行动,中长期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提高产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

制定国家战略性绿色低碳产业规划并引导投资,将双碳目标和产业发展和升级、能源安全等战略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在产业布局上需制定差别化低碳转型政策。我国是世界上第一大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煤炭在我国能源结构中占比高达57%,在所有工业大国中占比最高。据研究机构测算,要如期实现碳中和,我国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需从目前不足16%提升至80%以上,非化石能源发电量需从目前的34%提升至90%左右。 短期来看,应抓住重点行业领域的减污降碳政策,并对相关政策进行事前事中事后评估。比如,推动电力绿色转型,让风力发电和光伏发电成为可再生电力的增长主力,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储能技术和智能电网发展。在钢铁行业、水泥行业、化工行业等工业部门优化生产工艺,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实现碳减排量。在交通领域,促进电动车市场化,逐步实现小轿车、短途配送货车、城市公交、铁路等领域的电气化普及。

碳中和不能一蹴而就,从长期来看,应充分考虑难以脱碳领域和跨领域的减排政策,持续探索碳中和最佳路径。通过将电力用于工业应用、建筑中的低温加热,实现最终使用部门的电气化。当电气化不可行时,可以改用氢和生物质能等低碳燃料。当使用低碳燃料也不经济时,也可以在森林和土壤等自然系统中封存碳,或者通过二氧化碳去除技术推进碳中和实现。

把握好国际与国内关系,推进国际规则标准制定

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背景下,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我国面临的国际局面复杂,与西方国家既有斗争又有合作。碳中和不仅是环境议题,而且是重要的博弈手段,通过制定全球政治认同的新规则标准,以此带动重大政治经济利益转变,进而促使全球政治经济格局深刻变化。实现双碳目标应把握好国际与国内关系,胸怀“两个大局”,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扎实做好国内碳中和基础工作,在国际上争取主动权和发展权。

我国在全球绿色低碳转型进程中处于举足轻重的位置,应从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跟随者”转变为“引领者”,推动落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对于已作出“碳中和”目标的国家来说,出于保护本国产业动机,可能动用贸易武器、严格审查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投资和产品。2020年以来,欧盟拟实行碳边境调节机制,配以推行更加严格的环境政策及标准,支持其实现2050年碳中和目标。美国拜登政府主要政策之一是气候议题,民主党内也有观点提出要跟随欧盟推进边境碳税。这意味着可能会削弱我国对欧美出口产品竞争力。

在此背景下,我国应保持定力、主动作为。坚持发展中国家定位,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重视国际气候议程与规则设置的主导权,营造利于我国发展的外部环境。通过在国际组织内部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维护我国发展权。另一方面,应高度警惕气候风险和政治风险交织的外部挑战,做好风险预估和防范。积极应对西方国家可能针对中国“一带一路”建设、海外项目的碳议题施压。坚定建设绿色丝绸之路,加强清洁能源投资合作,持续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谋划形成共治共赢的中国标准。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完成全球最高碳排放强度降幅,用全球历史上最短的时间实现从碳达峰到碳中和,这将是前无古人的创举,将为国际社会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作者为国家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咨询研究员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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